价格部门意见:
一、根据灌南县物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灌南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灌价发〔2016〕26号)“第六条第四款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及“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备案证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资料、备案申请等材料。”规定,备案如下:
1、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无电梯):0.45 元/平方米·月;
2、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00元/平方米;
4、公共代缴费用按文件规定执行;
5、建筑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屋装修业主协商确定。
6、你公司要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情况、物业服务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公示工作。接受广大业主监督。
灌南县物价局
二0一九 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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