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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分类: 灌南楼市 时间: 2024-08-17 浏览量: 62

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3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发改收费发〔2020〕35号)精神,现将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前期物业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法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等。

二、明确无物业企业提供服务的普通住宅小区相关收费政策

住宅区域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供应急物业服务或委托居(村)委会托管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决定,并报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明确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策

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6个月(含)以上未入住的或入住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在空置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修装饰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空置房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明确二次供水收费政策

供水企业根据原县物价局、住建局《关于将灌南县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性收费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批复》(灌价发〔2012〕65号)规定,已收取小区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费(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的,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用成本支出。

五、明确其他物业收费政策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不包括应由供水企业承担的电费)、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预收一定数额的分摊费用,但是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为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库)的业主每个车位(库)免费配置1张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和为购买或租用停车位(库)的业主每个车位(库)免费配置1张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坏申请办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适当费用。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出入证(卡)的管理另有决定的,从其决定。

(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装修建筑垃圾的,清运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由双方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将清运费用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捆绑搭车收取。装潢垃圾处理费继续执行原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函》(灌价发〔2012〕44号)规定标准(1元/平方米),环卫部门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在收取清运费用时代为征收。

(四)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各等级物业服务标准对本小区物业服务成本进行测算,根据其出具的评估报告合理确定本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五)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特别需要而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商确定,应单独签订合同,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及收费合同捆绑签订。

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每年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和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如实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七、汽车停放收费和车位租金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住建局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委、县住建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县住建局《关于印发〈灌南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灌价发〔2016〕26号)《关于印发〈灌南县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的通 知》(灌价发〔20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3号)

2.灌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

3.灌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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